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1民初1308号原告叶博年,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黄金祥,中学教师。被告梁昌淮,农村居民。被告梁钊,农村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一环东路**号。负责人林七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博年与被告梁昌淮、梁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于2016年6月27日以双方已通过庭外和解解决讼争事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已通过庭外和解协商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争议事项获得解决,原告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博年撤回对被告梁昌淮、梁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41元,由原告叶博年负担。
审判员 李戈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业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