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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2957号

袁某某诉郭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957号原告袁某某,男,194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郭某某,男,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郭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需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徐文凌

审 判 员  李 松

人民陪审员  徐 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侯效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