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金波。被执行人胡振宇。申请执行人金波申请执行胡振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8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波据此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5万及迟延履行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振宇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金波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胡振宇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晓风
代理
审判员 李 斌
代理
审判员 温志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滕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