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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执字第516号

金波与胡振宇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波,胡振宇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516号申请执行人金波。被执行人胡振宇。申请执行人金波申请执行胡振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8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波据此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5万及迟延履行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振宇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金波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胡振宇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晓风

代理

审判员  李 斌

代理

审判员  温志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滕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