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相执字第2484号申请执行人徐卫卫。委托代理人马俊寅,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伟良。被执行人范芸。申请执行人徐卫卫与被执行人孙伟良、范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相民初字第19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
一、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孙伟良、被告范芸应共同归还原告徐卫卫借款本金17490000元、截止至2014年3月30日的利息5514650元、自2014年3月31日至2014年10月8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1670295元,合计人民币24674945元,两被告定于2014年11月20日前给付。
二、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25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87588元,由被告孙伟良、被告范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传票,要求其在2014年12月26日前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执行中,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孙伟良、范芸系夫妻关系,现已离婚。孙伟良原为苏州工业园区东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州工业园区正源建筑消防机械有限公司的股东,现上述公司财产均已被其他法院处理完毕,目前上述公司也已停止经营。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孙伟良、范芸名下的房产两套,但因存在抵押且属于轮候查封而无法处置。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伟良实施司法拘留,并对两被执行人进行了边控。另经赴相关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本市各法院涉被执行人为孙伟良、范芸的案件数量较多,均未得到有效执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了司法拘留,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相民初字第02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王程昊执行员 戚鸣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