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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3执384号

(2016)黔2323执384号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蔡某,蔡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323执38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90年2月3日生。被执行人蔡某,女,1996年1月18日生。被执行人蔡某某,男,1966年10月27日生。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1年2月3日生。本院依据我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323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蔡某、蔡某某、李某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蔡某某在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安县支行有账户622848119812013847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某某在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安县支行有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璞

审判员 胡 凯

审判员 杨秀裔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XX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