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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终3793号

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天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王天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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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民终37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8号。法定代表人方志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少雄,男,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薛睿,北京市嘉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天将,男,汉族,1986年10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黄刚,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邮航空公司)与上诉人王天将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均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王天将于2011年7月25日入职中邮航空公司担任飞机驾驶员工作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11月10日,王天将向中邮航空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提前一个月告知解除劳动合同,最迟于2015年12月9日离岗。随后,王天将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2016年1月26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中邮航空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未解除,其无需为王天将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无需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无需办理驾驶员飞行记录簿、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员履历档案、飞行员执照档案、中国民航空勤登记证的转移手续。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王天将提前一个月向中邮航空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认��预告辞职有效。王天将要求中邮航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飞行人员专项领域内有别于普通劳动者的相关证照档案的开具、流转,应当遵循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

一、驳回中邮航空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中邮航空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为王天将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原审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原审宣判后,王天将与中邮航空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王天将上诉称:1.飞行技���档案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档案范围,故飞行员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当一并转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调动的十五日或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相应技术档案均与飞行员再就业相关,如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则会导致飞行员无法再就业。2.飞行技术档案系飞行员从事飞行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该飞行技术档案由中邮航空公司代为管理,飞行员的每次飞行记录均体现在飞行技术档案中,航空公司对飞行员的工作考核也以飞行技术档案的记录为标准。现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但又认定飞行技术档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系严重的自相矛盾。3.依据相关司法实践和案例,如北京相关仲裁机构和法院,飞行技���档案均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综上,原审判决错误地将飞行技术档案排除在劳动者的档案之外,系恶意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变相剥夺劳动者合法的工作权益,严重违反宪法、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二项,并判决:中邮航空公司为王天将办理《驾驶员飞行记录簿》、《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员履历档案、飞行员执照档案、中国民航空勤登记证转移手续。中邮航空公司答辩称:移送飞行技术档案不是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而且民航华北管理局已经明确了不接收飞行员的飞行技术档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王天将的上诉请求。中邮航空公司上诉称:1.王天将在递交辞职通知书后就不来单位上班,中邮航空公司不得不安排其他飞行员来完成王���将的飞行任务,严重干扰了中邮航空公司的生产工作安排。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现王天将没有履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中邮航空公司有权不予办理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等。2.原审法院未综合考虑涉飞行员劳动争议的特殊性。由于飞行员的特殊性,在处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时,不仅应按照劳动法的一般规定来处理,而且应依据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行业内文件来酌情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等的通知》规定,“鉴于近一时期出现的民用航空系统飞行人员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涉及民航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类型问题,具有特殊性,对此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民航飞行安全及国有资产保护。”因此,在处理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时,建议法院考虑此类案件的特殊情况,注意公共利益与飞行员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支持中邮航空公司原审的诉讼请求。王天将答辩称,王天将已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履行了提前三十天通知的义务,因此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判决中邮航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中邮航空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庭审中,王天将与中邮航空公司对原审法院��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且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王天将与中邮航空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否解除;2.王天将要求中邮航空公司办理《驾驶员飞行记录簿》、《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员履历档案、飞行员执照档案、中国民航空勤登记证转移手续,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规定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自主权,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单方行为,并不以用人单位的同意为前提,解除劳动合同预告期届满之日,其行为就发生相应的确定性法律后果。本案中,王天将于2015年11月10日向中邮航空公司邮��了辞职通知书,中邮航空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收到该辞职通知书,王天将与中邮航空公司之间劳动合同于解除预告期届满之日即2015年12月10日解除。王天将在预告期内是否提供劳动,不影响其解除权的行使效力。中邮航空公司在本案中上诉主张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鉴于前面所述,王天将与中邮航空公司之间劳动合同已解除,中邮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王天将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因此,中邮航空公司主张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尚未解除,其无需为王天将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上诉请求,亦缺乏��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王天将有关飞行技术资料移转的诉讼请求,涉及民航管理部门对飞行员流动和飞行员再就业、证照变更等方面的政策性规定,此政策性规定是为规范各级民航行政管理机关对飞行员资质的管理和飞行准入的控制。中邮航空公司因遵照执行上述管理制度与规定,而与王天将产生移转飞行技术资料的争议,涉及民航管理部门的内部行政管理关系,故双方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理。王天将有关对此项争议应作出实体裁决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信。综上,中邮航空公司、王天将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陶 红

审 判 员  毕艳红

代理

审判员  吴晓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尹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