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2300号原告李早梅。委托代理人李俊鹏。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孔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早梅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孔志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早梅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孔志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柏 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春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