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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81执84号

陈洪寿与谭长青、杨德平借款合同纠纷纠纷案(2016)川1781执8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洪寿,谭长青,杨德平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84号申请执行人陈洪寿,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谭长青,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杨德平,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申请执行人陈洪寿与被执行人谭长青、杨德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寨,经四川省万探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15)万源民初字第1499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谭长青、杨德平共同支付租金3万元,二、被告谭长青、杨德平共同退还原告陈洪寿出租的风机带电动机一套。“被执行人谭长青、杨德平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洪寿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谭长青、杨德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谭长青、杨德平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查明被执行人谭长青、杨德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申请执行人陈洪寿与被执行人谭长青,杨德平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谭长青返还陈洪寿风机一套;

二、租金3万元,陈洪寿自愿放弃l万元,下余2万元,由被执行人杨德平给付3000元(已给付),谭长青给付1.7万元(定于2016年7月10前付清)。”被执行人谭长青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781执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洪寿尚有17000元案件款未受偿。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滔

代理

审判员  周康勇

代理

审判员  李作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岳顺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