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842号
原告:孙恩坤,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牌坊镇燕大行政村孙庄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为:3421241968********。
被告:许向阳,男,37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龙山镇前许村。
原告孙恩坤与被告许向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恩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恩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柯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纪博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