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1民初2842号

孙恩坤与许向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恩坤,许向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842号

原告:孙恩坤,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牌坊镇燕大行政村孙庄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为:3421241968********。

被告:许向阳,男,37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龙山镇前许村。

原告孙恩坤与被告许向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恩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恩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柯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纪博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