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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4执36号

蔡素娟与河南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素娟,河南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04执36号申请执行人蔡素娟,女,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蔡素娟申请河南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1052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河南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案款874300元,承担执行费11143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8743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河南宏远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豫0704执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新生

审判员 :李新民

审判员 :刘宜合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顺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