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29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XXXX支行,住所地:XXXX。负责人XXXX。被执行人鲁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中国XX银行XX支行诉鲁X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2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鲁XX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XX银行XX支行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29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赵 凯
代理
审判员 张 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照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