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10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林,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黄鑫,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贝林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法定代表人王家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辛军,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林因与被上诉人苏州贝林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盱民初字第02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黄鑫与被上诉人苏州贝林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辛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于涉案加油站所涉土地、房产流转情况没有查清,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5)盱民初字第027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徐林。
审 判 长 陈加雷
代理
审判员 丁 然
代理
审判员 刘玉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