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28执867-1号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莹、韩建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大丽,孙营春,韩建国,李莹,孙新国,孙营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867-1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聂磊,理事长。被执行人周大丽,农民。被执行人孙营春(周大丽之夫),农民,地址同上。被执行人韩建国,农民。被执行人李莹,1982你4月25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孙新国,农民。被执行人孙营雪,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执行人李莹、韩建国、孙新国、孙营春、孙营雪、周大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莹、韩建国、孙新国、孙营春、孙营雪、周大丽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8民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树青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周海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邵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