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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刑更167号

翟洪硕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翟洪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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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刑更167号罪犯翟洪硕,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4日作出(2011)爱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翟洪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23日起至2024年7月22日止。宣判后,翟洪硕不服提出上诉,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2011)牡刑二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11年7月14日交付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执行。七台河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减刑���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公示期间内未收到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提出,罪犯翟洪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翟洪硕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13年度优秀通讯员。2012年12月30日在改造行为规范化竞赛活动中获有效分4分。因于2014年12月8日不服从管理,被严管一个月,扣有效奖分6分。累计获有效奖分190分,其中当年获有效奖分50分。该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年度有效奖分符合法律规定。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优秀通讯员审批表、罪犯严管审批表、减刑建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翟洪硕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因违反监规纪律被处罚后,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系累犯,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翟洪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7月23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可臣

审判员  汤文光

审判员  孙国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