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50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9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王某甲,男,1975年9月7日生,汉族,住泸县福集镇。王某某申请执行王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5)泸泸少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王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经过调解,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时,申请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泸泸少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启君
审判员 郑红英
审判员 田 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利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