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792号
原告:姜化龙,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青町镇张各行政村牛腿弯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为:3412231982********。
委托代理人:王斌,涡阳县单集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凤伟,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石弓镇姚湖行政村姚湖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为:3421241978********。
委托代理人:桑宾,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化龙与被告姚凤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化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化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柯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纪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