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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2792号

姜化龙与姚凤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化龙,姚凤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792号

原告:姜化龙,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青町镇张各行政村牛腿弯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为:3412231982********。

委托代理人:王斌,涡阳县单集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凤伟,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石弓镇姚湖行政村姚湖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为:3421241978********。

委托代理人:桑宾,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化龙与被告姚凤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化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化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柯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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