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王银君。委托代理人姜海杰。被执行人李文吉。被执行人包金。被执行人金钟山。申请执行人王银君申请执行李文吉、包金、金钟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1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银君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文吉工资账户已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包金工资账户已被汪清县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金钟山工资账户已被安图县人民法院冻结,且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李文吉、包金、金钟山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志远
代理
审判员 李 斌
代理
审判员 金成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