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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委字第16号之二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与洪泽兴宇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仲息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洪泽兴宇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仲息妹,张小琴,於小平,单小勇,张锡军,仲雨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委字第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北路34号。负责人杨巨人,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洪泽兴宇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城经济开发区东七路19号。法定代表人仲息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仲息妹,女,197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张小琴,女,196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於小平,男,1965年9月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单小勇,男,1975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张锡军,男,1969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仲雨妹,女,1969年8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淮中商初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书,受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锡军、仲雨妹名下的坐落于宜兴市今日星城花园108号的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张锡军、仲雨妹名下的坐落于宜兴市今日星城花园108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震宇

代理

审判员  吴晓东

代理

审判员  刘 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尤跃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