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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60031号

段兴青与刘进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兴青,刘进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60031号申请执行人段兴青,男被执行人刘进清,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段兴青与被执行人刘进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4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明江

审 判 员  李国强

代理

审判员  顾孟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