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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81民初711号

原告朱承云诉被告王先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承云,王先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81民初711号原告朱承云,男,195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被告王先军,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承云诉被告王先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书面通知原告朱承云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55元,减半收取1027.5元,由原告朱承云负担。

审判员  唐跃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舒蒙蒙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