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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执107-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唐凯平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唐凯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负责人胡红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唐凯平,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唐凯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984号民事判决确定:唐凯平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金穗贷记卡账户还款金额本息65266.57元,并支付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唐凯平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唐凯平所有的号牌号码为鄂M834**号小型汽车下落不明,本案至今未能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唐凯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9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敬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耀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