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4民初1179号原告陈某。被告梁某。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查,本院曾于2015年11月28日作出(2015)周民初字第01519号民事判决书,并于同年12月8日向原、被告分别予以宣判,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陈某本次起诉离婚距上述判决生效不足六个月,且其亦无新情况、新理由。
本院认为,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另行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陈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建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