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83执1453号

章兆燕与宓美虹、俞明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章兆燕,宓美虹,俞明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453号

申请执行人:章兆燕。

被执行人:宓美虹。

被执行人:俞明亮。申请执行人章兆燕与被执行人宓美虹、俞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嵊甘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章兆燕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宓美虹、俞明亮返还章兆燕借款86000元及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宓美虹、俞明亮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账户、房产车辆、土地等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宓美虹、俞明亮所有的拆迁补偿款已被本院依法扣留,待执行款转入本院账户后另行分配。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14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财江

审判员  何红兵

审判员  陈荣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