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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民初2295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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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21民初2295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徐松来,海安县李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陆海飞,江苏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倪明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松来、被告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陆海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张某丙,2007年6月29日生次女张文蔚。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遇事双方能共同协商。2008年5月,原、被告协商由原告到以色列打工���为此,原告父母向亲友借款23万元用于缴纳出国费用。出国初期,原告将打工收入汇给其父亲用于还债。2012年,被告与原告电话联系,要求原告将收入交被告所有;被告亦与原告父母发生争议,后原告父母作出让步,将原告的银行卡交由被告保管。原告的收入归被告后,被告整天玩电脑、上网,双方关系逐渐疏远。2013年8月11日,原告回国探亲,双方到银行存款175000元,银行卡交被告保管。事后,被告将银行卡中的存款全部转入自己的账户,原告亦将往后的收入全部汇入被告的账户。2015年6月,原告因身体不好回国,并带回人民币现金5万元、美金13600元交给被告。近三年来,被告累计收到原告的打工收入44万元。2015年7月,原告计划装璜房屋,遂要求被告拿出部分现金,但遭其拒绝。此后,被告要求与原告分床而睡。期间,原、被告间多次发生纠纷,并请村干部调解���果。现夫妻关系并未改善,请求法院判令: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两女随原告生活,被告给付抚育费;3、夫妻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张某乙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了两个女儿。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是由于原告出国后,对被告及婚生女的生活不顾而产生的。

原告最后回国时,被告发现其经常与异性聊天,并对该异性承诺与被告离婚后与其共同生活,被告发现后与原告发生争执,原告对被告大打出手,导致被告现在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过错,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长女张某丙,2007年6月29日生次女张文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原告张某甲曾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起诉,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维持婚姻现状。现原告张某甲认为双方关系未能改善,遂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婚前基础较好,婚后较长时间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造成了夫妻关系的不睦。本院希望双方在面对夫妻矛盾时,原、被告双方都应注意规范自己的言行,珍惜多年来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扶助,多从婚生女的健康成长出发,共同努力营造和睦的家庭氛围。只要双方相互忠诚、遇事协商,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

原告张某甲对其与被告张某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张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要求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

代理

审判员 倪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见习

书记员 符洋洋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