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3民初1024号

陈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024号原告陈某某,男,平舆县人。委托代理人徐德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女,平舆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晨生,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邵 巍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盛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