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2064号原告蒋大海。被告河北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自来佛街。法定代表人周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海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大海与被告河北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海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大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党红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