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04执460号

李小玉、彭常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4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小玉,彭常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4执460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玉,女,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彭常刚,男,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柳市民二终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书,但是被执行人支付最后一笔款项的履行时间是2017年12月,已超过本案的执行期限。目前经查实被执行人彭常刚现在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柳市民二终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李小玉发现被执行人彭常刚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柳市民二终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颂梅

审判员  卢春发

审判员  秦宏黔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海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