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4执460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玉,女,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彭常刚,男,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柳市民二终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书,但是被执行人支付最后一笔款项的履行时间是2017年12月,已超过本案的执行期限。目前经查实被执行人彭常刚现在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柳市民二终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李小玉发现被执行人彭常刚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柳市民二终字第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颂梅
审判员 卢春发
审判员 秦宏黔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海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