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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2523号

贾佩红与周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贾佩红,周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2民初2523号原告贾佩红,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苏谦,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玲艳,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佩红与被告周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佩红及委托代理人苏谦,被告周伟及委托代理人胡玲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佩红诉称,2011年,其与被告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恋爱时间较短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孩子出生后,双方矛盾加剧。孩子刚满月时其就带着孩子回到娘家生活,至现在双方处于分居状态。2014年其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被告出具保证,其撤回起诉。现夫妻关系仍未缓和,故再次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周子诺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300元至周子诺年满18周岁。

被告周伟辩称,1、同意离婚。2、其委托第四军医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婚姻存续期间原告所生女儿周子诺并非被告的亲生女儿,不同意支付抚养费。3、其与原告结婚多年,而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怀孕生子,其精心抚养周子诺,现周子诺非其亲生,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请求判令原告赔偿其损害赔偿金6万元,支付其抚养周子诺的抚养费20万元。4、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承担。5、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3日,原告贾佩红与被告周伟登记结婚。2012年7月30日,原告贾佩红生育一女周子诺。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10月,原告贾佩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周伟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原告撤回起诉。之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缓和。2016年3月24日,原告贾佩红再次起诉离婚,诉讼请求如上所述。同年4月3日,被告周伟带周子诺到第四军医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亲子鉴定。同年4月7日,第四军医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2016)物鉴字第332号法医学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周子诺不是周伟的亲生孩子。被告周伟支付鉴定费用3000元。庭审中,原告贾佩红不认可该鉴定结论,经本院释明后仍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由于双方各持已见,致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结婚登记表、保证书、户口本、司法鉴定报告、鉴定费用票据、手机短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自由。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故本院予以准许。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的,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重新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被告周伟提交第四军医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报告,以确认周子诺与其不存在血缘关系,原告贾佩红不认可该鉴定结论,经本院释明后仍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故推定婚生子周子诺与被告周伟不存在亲子关系。周子诺与被告周伟不存在亲子关系,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给被告周伟在精神上造成严重损害,本院酌情认定由原告贾佩红赔偿被告周伟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关于周子诺的抚养权及抚养费,因被告周伟对周子诺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自周子诺出生之日至原告贾佩红起诉前,被告周伟抚养周子诺付出了一定的情感和经济代价,故原告贾佩红应给付被告周伟相应的抚育费用,结合本地的消费支出情况,本院酌定按每月700元计算44个月。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贾佩红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贾佩红与被告周伟离婚;

二、原告贾佩红所生之女周子诺由原告贾佩红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原告贾佩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周伟抚养费30800元(700元/月×44月)、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53800元。

四、驳回原告贾佩红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革

代理

审判员  刘晓国

人民陪审员  姚广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班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