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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4执262号

穆文凤与陈贵锋责令退赔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穆文凤,陈贵锋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4执262号申请执行人穆文凤,女,满族,1967年8月2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被执行人陈贵锋,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文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贵锋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2016)内0304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内容所确定的退赔穆文凤172000元,未执行标的17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贵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穆文凤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304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内容所确定的退赔穆文凤172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林俊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