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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5执字第659号

范永军等与巩在洪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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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5执字第659号申请执行人范永军、段美森、崔恩海、徐敦燕与被执行人巩在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鲁0105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范永军、段美森、崔恩海、徐敦燕申请,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并查询了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索。致使该案暂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鲁0105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齐栋执行员  刘冰执行员  曹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