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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417号

王焕菊王建业诉顾金洪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焕菊,顾金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417号

申请执行人:王焕菊,王建业被

申请执行人:顾金洪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少民初字第25号交通事故纠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现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1579元及利息,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1579元及利息。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双栋

审 判 员  韩东刚

人民陪审员  徐建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新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