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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2民初1209号

唐利勇与高振阳、李想玲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利勇,高振阳,李想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1209号

原告:唐利勇,男,汉族,1988年7月20日出生。

被告:高振阳,男,汉族,1982年9月4日出生。

被告:李想玲,女,汉族,1983年1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鲁朝臣,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利勇与被告高振阳、李想玲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利勇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利勇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唐利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利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唐利勇负担。

审判长  郭国田

审判员  XX甫陪审员  刘慧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