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1209号
原告:唐利勇,男,汉族,1988年7月20日出生。
被告:高振阳,男,汉族,1982年9月4日出生。
被告:李想玲,女,汉族,1983年1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鲁朝臣,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利勇与被告高振阳、李想玲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利勇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利勇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唐利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利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唐利勇负担。
审判长 郭国田
审判员 XX甫陪审员 刘慧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