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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文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文某某,何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129号申请执行人文某某,男,汉族,1974年10月24日生。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1981年10月1日生。申请执行人文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志民初字第00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何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文某某本金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由于被执行人何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文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本金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何某某无法找到,经我院启动四查程序,被执行人何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文某某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至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民初字第00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雪明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娟

代理

审判员  姬燕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樊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