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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执保177号

杨俊英、胡立明等与刁志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俊英,胡立明,刁志芳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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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城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保177号申请执行人杨俊英,联系方式543****。申请执行人胡立明,被执行人刁志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故民二初字第1805号,但被执行人刁志芳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刁志芳银行的存款4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路 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