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913号本院2016年5月18日对原告程道喜诉被告周文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0222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1页第5行的“繁昌县XX镇XX路XXX号X单元XXX室”应该为“繁昌县XX镇XX路XXX号X单元XXX室”,第三页的“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应该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现予以补正。
审判员 孙 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