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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2民初913号

程道喜与周文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2民初913号本院2016年5月18日对原告程道喜诉被告周文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0222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1页第5行的“繁昌县XX镇XX路XXX号X单元XXX室”应该为“繁昌县XX镇XX路XXX号X单元XXX室”,第三页的“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应该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现予以补正。

审判员 孙 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