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81执177号申请执行人江键。被执行人熊昭干。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熊昭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东兴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温 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韦玉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