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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执404号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404号申请人张某某,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关于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1281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某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7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将全部执行款项执行到位并由申请人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张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建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国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