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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2566号

张某与崔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崔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民初2566号原告张某,女,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季云忠,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甲,男,195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退休工人。

原告张某与被告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

审判员赵庆军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季云忠、被告崔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崔某乙。近几年常因孩子抚养等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崔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3、家庭财产房屋一套归崔某乙;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崔某甲当庭口头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崔某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后因孩子抚养等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不和。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已经庭审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了十几年,并育有一子,有一定感情基础,双方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争吵的主要原因是被告退休金只用于自己消费,对子女和被告缺乏关心和照顾,导致原告起诉离婚。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亦属难免,当夫妻在生活中出现问题时,双方都应积极面对,及时沟通,以利于解决问题。双方都应端正婚姻态度,正确对待婚姻和家庭,深刻认识在家庭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和氛围。

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又不同意离婚。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崔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庆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俊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