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837号
申请执行人:徐永标、陶文芳。
被执行人:刘转欣、唐辉。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013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徐永标、陶文芳与被执行人刘转欣、唐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01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做出裁定,强制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申请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葛真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