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02执恢18号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邙山信用社与冯西军、陈晓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邙山信用社,冯西军,陈晓艳,史建刚,李红艳,周小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邙山信用社,住所地:本市老城区。负责人孙建侠,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冯西军,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晓艳,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史建刚,男,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红艳,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小玲,女,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邙山信用社依据本院(2009)老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冯西军、陈晓艳、史建刚、李红艳、周小玲附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邙山信用社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302执恢1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晓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磊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