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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执228号

图们市广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图们市广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志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228号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广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德伟。被执行人李志。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广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2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图们市广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5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志工资账户,现已支付5200元。经申请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李志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志远

代理

审判员  李 斌

代理

审判员  金成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