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执字第2042号

庄国珠与王秀英、林炳钦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庄国珠,王秀英,林炳钦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2042号申请执行人庄国珠,女,汉族,1953年7月12日出生,住福州市马尾区。委托代理人张蔚丹,福建东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秀英,女,汉族,1958年1月7日出生,户籍地福州市台江区。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林炳钦,男,汉族,1953年4月6日出生,户籍地福州市台江区。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庄国珠与被执行人王秀英、林炳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榕民终字第4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规定:被执行人王秀英、林炳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庄国珠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638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22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到借款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秀英、林炳钦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职权向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王秀英、林炳钦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王秀英、林炳钦暂无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秀英、林炳钦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王秀英、林炳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2015)榕民终字第4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少玲执行员  林良松执行员  肖书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