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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7执12号

石家庄市矿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井陉县博峰工贸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矿区冀鑫物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家庄市矿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县博峰工贸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矿区冀鑫物贸有限公司,河北金地担保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12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矿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红娟,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井陉县博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志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家庄市矿区冀鑫物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保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金地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庆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矿民二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石家庄市矿区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井陉县博峰工贸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矿区冀鑫物贸有限公司、河北金地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执行标的为1612170.07元,申请执行人债权完全未受偿,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矿民二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许玉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小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