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282号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城区阜新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希军,理事长。被执行人崔海军。申请人执行人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吉忠为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商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乐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3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吉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乐商初字第642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郝志华
审判员 袁 欣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月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