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民初1206号原告桑军豪,男,生于1996年6月2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崔效林,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好峰,男,生于1966年1月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桑军豪诉被告丁好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桑军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军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桑军豪负担。
审判员 王文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玉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