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申1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振华,男,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代理人张树礼,男,汉族,住海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牡丹街西四条路。法定代表人李云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红英,该局警务综合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佟立民,该局警务综合大队民警。再审申请人张振华因诉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以下简称西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牡行终字第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振华申请再审称,其没有接到过北京市公安机关的任何训诫警告类的行政决定,西安分局提供的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的训诫书值得质疑,西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缺失,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西安分局提交意见称,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张振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西安分局作为张振华的居住地公安机关,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西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张振华作出牡西公(社)行罚决字[2014]13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驳回张振华的诉讼请求正确。综上,张振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振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鹏跃
代理
审判员 马鸿达
代理
审判员 冷 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