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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执10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王三祥信用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王三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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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负责人胡红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三祥,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三祥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602号民事判决确定:王三祥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行透支款71420.28元,并支付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三祥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三祥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6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敬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耀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