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刑更887号罪犯刘善良,农民。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罪犯刘善良因犯盗窃罪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被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00三年七月十一日因犯贷款诈骗罪被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08年1月30日被裁定假释。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0年二月一日作出(2010)龙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善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判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零二十八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刑期自2009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0月18日、2015年2月11日经本院裁定各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09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现执行机关烟台监狱于2016年6月6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10个月16天,已兑现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被评为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释放。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刘善良减刑释放,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刘善良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另查明,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已缴纳一万五千元。罪犯所在的村民委员会、龙口市北马镇人民政府、龙口市民政局出具证明材料证实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全部罚金。上述事实有罪犯刘善良的认罪悔过书,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家庭困难证明材料、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出具的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善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证明材料证实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全部罚金,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善良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淑美
审 判 员 张婷婷
代理
审判员 刘光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