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终9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光坡,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超,男。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崇智,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浩,男。委托代理人孙平,女,系李浩之母。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蔡月华,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李光坡、李超因与被上诉人李浩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1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光坡、李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光坡、李超撤回上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光坡、李超撤回上诉,原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晓红
审判员 黄 鹂
审判员 何小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严琦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