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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民终915号

李光坡、李超与李浩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李光坡,李超,李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终9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光坡,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超,男。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崇智,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浩,男。委托代理人孙平,女,系李浩之母。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蔡月华,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李光坡、李超因与被上诉人李浩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1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光坡、李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光坡、李超撤回上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光坡、李超撤回上诉,原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晓红

审判员  黄 鹂

审判员  何小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严琦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