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朱小雄,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执行人:胡永华,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关于申请执行人朱小雄与被执行人胡永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2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3执5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应当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